根据卫生部国家医学考试中心和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执业医师考试原部省属考点考生报名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试用医疗机构在我市者,均可在本考点报名,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二)我省 2006年级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的乡村医生,可报名参加临床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三)报名参加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2)符合《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2006版)》;
(3)所在乡镇卫生院无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数量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4)已与该乡镇卫生院签订合同,保证获取资格后在该乡镇卫生院执业至少5年;
(5)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台湾、香港、澳门居民报考医师资格考试,请参阅《关于取得内地医学专业学历的台湾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五)报考人员应按本人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和与之相一致的试用期合格证明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
(一)2013年2月27日9时至3月17日晚24时为网上报名时间。
3月29日 中南医院、省口腔医院(含本单位研究生)
(三)2013年现场审核报名采取单位先行申报、考生现场报名的方式。医疗机构经办人负责务必将本单位2013年度医师资格考试申报人员名册(见附件)在3月25日前报到原部省属考点(明年将直报武汉市考点)。如有问题请及时与考点办公室联系,传真:68758766。
武汉医师协会地址:汉口新华路10号(协和医院门诊部对面)
(五)凭缴费收据递交报名资料档案袋并领取所提交证件原件收条。
(一)网上报名成功后打印的《医师资格考试报名暨授予医师资格申请表》;
(二)考生身份证明(身份证须为第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以研究生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和学位证书(当年毕业的研究生和长学制学生带学生证、本科毕业证及其两证复印件,以及学校出具毕业和专业证明);
(2)以专科或本科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无法查询的不得报考。专科升本科,以本科学历报考执业医师的,需同时提交专科学历复印件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3)以我省中专学历报考的,需同时提交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查询证明。入学时户籍和所在学校不在同一省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的省级教育部门出具的跨省招生计划;
我省中专学历在湖北省教育信息网无法查询的,需提交毕业证书原件,并同时提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学历证明。
(四)加盖本辖区内试用机构公章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六)外省户口、外省学历持我市医疗机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者,还需提供劳动合同、试用期工资发放证明单及医疗机构注册主管部门备案证明;
(七) 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开展对社会服务的军队医院聘用或试用的非现役军人,还需提供《军队单位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
(九)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科学历,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2年的(即2011年9月14日前注册的);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满5年的(即2008年9月14日前注册的),申请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者,还需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十)《执业医师法》颁布(1998年6月26日)前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专科毕业学历并已转正,转正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考核合格或《执业医师法》颁布(1998年6月26日)前具有中等专业学校医学专业毕业并已转正,并取得医士资格,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连续从事业务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医士工作时间和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执业时间累计满5年,考核合格,报考执业医师资格者,还需提交转正定级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连续2年或累计5年年度考核表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医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传统医学医术确有专长证书》;
(2) 执业助理医师申请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还需同时提交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及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十二)符合《关于台湾地区居民和获得国外医学学历的中国大陆居民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发明电〔2007〕17号)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十三)2012年在湖北省参加医师资格考试未通过的考生,可以用《2012年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单》原件替代毕业证、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原件,报名参加2013年同级别、类别医师资格考试。
执业医师300元/人、执业助理医师290元/人(含报名费、实践技能考试费、综合笔试费)。实践技能考试未通过者退综合笔试费。
(二)考生提交的毕业证书、身份证明、学历证明、试用期合格证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系伪造,将取消考试资格(不退报名、考试费)并按卫生部、国家考试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试用期满1年是指从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13日,在试用机构的累计试用时间满1年。在多家机构试用的,应当出具各试用机构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考生报名后未按期完成试用的,取消报考资格。